法治的细节
另外,各国脑死亡的标准也不太统一,我国还没有出台足够科学严谨的脑死亡标准,比如,福建省就发生过在宣布患者脑死亡60小时后,患者居然奇迹般存活的例子。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,还是按照民众所理解的死亡标准来认定死亡,也就是刚才说的综合判定说,心跳停止、呼吸停止和瞳孔反射消失。这其实也是法律对社会生活情感的一种尊重。法律在本质上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,它绝不能高高在上,无视民众的道德情感。 虽然从功利的角度,采取脑死亡说可以缓解器官匮乏问题,但是这种只注重功利,却忽视道义的立场,显然不太合理。而且,在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背景下,也很难让患者家属接受,也许他们会起疑,会不会为了摘取器官而故意地宣布未死的患者进入了脑死亡状态呢?